(崭新车)上海小件搬家 上海个人面包车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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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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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区某村。2014年7月30日,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庭审中,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的补救措施,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刘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客观情况重大改变,协商不成也可解约。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被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当发生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提出,如与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